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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分析税务稽查结论?
编辑:今税咨询 发布:2022-07-21 view:0

  在正确接待税务稽查工作人员和及时展开税务自救后,正确对待税务稽查结论的深入分析也十分至关重要。在市场经济体制环境下,纳税者与税务局相互间出现税务纠纷是经常的事情。当纳税者面对税务稽查的处罚结果时,需要怎样处理?其实,关键在于深入分析税务稽查后税务机关所下达的处罚意见,寻找出应对策略与技巧。

  (1)深入分析援引法律条文的准确性、完整性。

  税务稽查工作人员在填制税务文书时,有的只引用省级或市级颁发的规范性文件,作为执法依据;有的没有具体文号、名称或随意省略:有的税务文书的格式部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这些问题都有可能成为纳税者维护自身权益的依据。

  (2)当事人申辩笔录是不是缺乏。

  稽查执法中,需要把当事人的书面陈述、申辩请述整理在案。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材料的,需要整理归档;口头陈述申辩的,需要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也应制作申辩笔录,并填写“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字样,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存档。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3)不按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法律救济途径。

  有的税务稽查工作人员在执行行政处罚前,不按规定程序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复议权、诉讼权;有的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下达;还有的未等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法定期限届满,就发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所有这些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行政处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都是无效的。

  (4)支持税务处理结论的证据不足。

  这主要表现在认定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一是有些起主要证据作用的税务稽查底稿无纳税者签字,起不到证据作用;二是所取的主要证据不足以支持税务处理结论。

  (5)税务文书送达存在的问题。

  有的处罚决定送达回证上没有当事人签字,即使有,也大多为企业会计,还有的没有签收时间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行政处罚时,不仅要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及处罚依据等,还应告知其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起诉的期限和途径等。而文书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登报的报样等,以此证明当事人收到有关文书,或证明有关文书送达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没有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展开代理,则应直接送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收件人。

  (6)未制作出示执法稽查证件笔录。

  在执行执法稽查的过程中,不少稽查人员出示执法稽查证件后,忽略制作笔录,这样被稽查人如果对此提起诉讼,税务局可能因执法程序违法而败诉。所以,要证实税务稽查工作人员在稽查时出示了执法证件及取证过程合法有效,必须要制作包含稽查时间、地点、证件出示情况、稽查方法等内容的稽查笔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稽查案卷。

  (7)处罚决定缺章漏项。

  一份稽查处罚决定,必须载明查结的具体违法事实、证据、性质及处罚的具体依据,缺一不可。

  (8)表述是不是有误。

  送达企业的税务文书往往使用第三人称“该单位”展开表述,应改为第二人称“你单位”展开有针对性的陈述;有的处罚决定书对罚款限定的缴款时间,往往是某年某月某日前到某地缴纳,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需要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的表述不符。

  (9)处罚是不是不当。

  偷漏税处罚不当最常见的是按定额展开处罚,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是不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