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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罚的简易程序,就是指税务局及其工作人员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税收征管法秩序的行为,当即作出税务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简易程序的可用于条件:一是案件详情简洁明了、事实清楚、违法后果较为轻微且具有法定性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第二是给予的处罚较轻,仅可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
符合上述条件,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当即作出税务处罚决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向当事人出示税务行政执法身份证件。
2.告知当事人受到税务处罚的违法事实、依据和陈述申辩权。
3.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4.填写具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即交付当事人。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税务局名称。
(2)编码。
(3)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等。
(4)税务违法行为事实、依据。
(5)税务处罚种类、罚款数额。
(6)作出税务处罚决定的时间、地点。
(7)罚款代收机构名称、地址。
(8)缴纳罚款期限。
(9)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
(10)当事人不服税务处罚的复议权和起诉权。
(11)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当即制作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报所属税务局备案。税务局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罚款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等,并明确当事人逾期缴纳是否加处罚款。